“不按照短信中的承诺赠送礼品,还对我的3次来电,采取推诿、拖延、认错但坚决不发礼品的办法应对,真的让我特别无奈。”10月11日,《中国消费者报》收到上海消费者范先生的来信,信中讲述了他本应拿到电视购物平台“家有购物”赠送的一套梦想家床品,但在近3个月时间里,却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和商家的无限期拖延。
据范先生介绍,今年7月11日,他收到“家有购物”平台发来的短信,称7月在该平台消费两次,且金额达到3275元的消费者,将获赠一套梦想家床品。作为该平台的忠实用户,范先生在7月分别购买了一套樟木柜子和一套茶具,消费近3800元,达到获赠床品的标准。但直到8月中旬,赠品依然没有按照约定送到范先生家中。
“一般来说,当月购买的商品,‘家有购物’会在下月中旬前发货完毕,但这次却久等不来。”无奈之下,范先生拨通了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该活动7月11日已经截止”。对于客服的回复,范先生觉得十分荒谬:“我7月11日才收到短信,对方却说11日是活动截止日。”
不会用微信,也不懂网上投诉的范先生无奈之下第二次拨通电话,客服人员回复称“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向领导请示”。直至第三次投诉,客服人员才表示,范先生确实有资格获得赠品,并称向领导汇报后会解决相关问题。但在此后近两个月时间里,该平台仍未履行诺言。
10月11日,就范先生反映的问题,笔者拨通了“家有购物”客服电话。工号为9191的客服人员在查证后表示,范先生确实满足赠送礼品的要求,他们与相关部门联系后会妥善解决此事,并在48小时内给予范先生回应。
在笔者致电后,“家有购物”工作人员与范先生取得了联系,并表示将在5日内为其寄送赠品。截至发稿,范先生尚未收到赠品。
范先生表示,他对于“家有购物”平台的商品质量和服务一直比较满意,此次经历,让他最难过的不在于是否得到赠品,而是平台的失信行为。
笔者查阅相关法律了解到,《合同法》规定,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商家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
原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颁布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根据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