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山东省菏泽市工商局获悉,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万达)擅自在红领巾上发布开业广告,由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并开出34.47万元罚单。
据了解,9月25日,菏泽万达为迎接即将开业的菏泽万达广场,在菏泽开发区丹阳路小学举办的“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中,发放印有“菏泽万达广场某月某日盛大开业”等字样的红领巾和小黄帽。菏泽万达负责人联系山东博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以每条2元的价格定制了2000条红领巾,以每顶5.45元的价格定制了2000顶小黄帽,广告费用共计1.49万元。
执法人员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中,红领巾虽未列入表述,但与学生学习、生活、成长密切相关,与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同属于同等事物范畴,红领巾应该包含在内,属于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菏泽万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之规定,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辅导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之规定。
根据《广告法》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菏泽市工商局决定对菏泽万达处以34.47万元的罚款。
菏泽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规定,“我们的标志是红领巾,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戴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度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红领巾佩戴者是成为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的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他们身心、智力发展尚不成熟,处于成长发展期,感性认识敏感,模仿能力强,理性分析、辨别能力差。红领巾在未成年人的学生心中具有崇高的意义和神圣的价值,在红领巾上做商业广告,会使未成年人感性的认为红领巾可以作为广告的载体,可以成为广告的工具,过早地灌输、诱导商业行为,扭曲了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