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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双眼 避免“消费欺诈” 抽到大奖先别高兴

2019年09月29日14:37  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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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制报记者王建芳

  不久前,刘女士向市场管理部门投诉称,其在安阳市唐子巷某商场购物,服务员说拿购物小票可以参加抽奖活动,让消费者抽奖。刘女士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抽了一张,没想到打开兑奖卡,发现中了一等奖2600元。“哎呀,您真是运气太好了!”在服务员的恭喜声中,刘女士心里美滋滋的。本以为自己会得到2600元钱的刘女士,却被告知一等奖不提现,只能购买该柜台的珠宝首饰。

  柜台的珠宝首饰价格都不便宜,刘女士本无意购买,但是觉得放弃一等奖又很可惜。最终,在服务员的诱导下,刘女士补了3000元,购买了一件标价为5600元的玉手镯。事后,懂行情的亲戚经过辨认,明显感觉该玉手镯物无所值。刘女士认为商家涉嫌欺诈并且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在与商家协商退货未果后,刘女士投诉至市场管理部门请求调解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一些消费者反映,说他们在郑州市二七广场某商场购物后,商场表示拿购物小票可以抽奖,很多人抽中了一等奖或特等奖,价值是3988元或2688元的翡翠玉石免费送,专柜只收取一些加工费。“为了免费得到这些玉器,我们都交了几百元的加工费,想着人家玉石都免费送了,咱们掏一些加工费总是应该的。”后来经过专业人士鉴定,这些玉器品质低劣,根本不值几个钱。而且这种抽中大奖的行为,似乎每天都在这些商场上演。“我感觉这就是一种诈骗!”一名消费者气愤地说。

  案例分析

  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说,消费者参与抽奖后往往会中“大奖”,能以低折扣购买柜台内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的珠宝饰品。购买后,消费者感觉可能上当,于是找人辨别评估得出结论:这些珠宝品质与售价差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种行为应该认定为消费欺诈。

  一般来说,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这两个案件中,消费者不仅能够要求退货,还能够要求1+3赔偿。这是法律对消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因为,对消费者而言,消费欺诈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不能通过交易行为获得满意的产品和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说。

  消费提示

  无限极友情提醒广大消费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在面对抽奖、打折、促销等优惠活动时,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小心陷阱,谨慎购买,索要凭证,保留证据。

  此外,很多消费者在中奖后,看到商家的玉器一般都会有鉴定证书,认为肯定是真品,因此坚定了自己的购买信心。然而,鉴定证书只能证明这是什么珠宝玉石,并不能说明它的价值,不代表它真的值这么多钱,只值几百元的玉器也可以有鉴定证书。

  如果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可以向相关的质检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果与购买商品规格成分不符,可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转自大河网-河南法制报2019年9月27日04版)

文章关键词:消费欺诈 大奖 责编:张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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