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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良营销又出新招

2021-05-06 10:00:30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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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外卖平台商家打着各种“满减”旗号吸引消费者关注和下单,实际要参加满减活动就要放弃打折、特价菜品;一些网络商家故意超售,再以缺货的名义进行砍单,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以收集好友点赞、邀请好友“砍价”等方式低价销售或赠送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按要求参与,符合活动要求兑换奖品时,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绝兑换。

上述这些“坑”,不少消费者可能都遭遇过。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的《不良营销手法专题分析》指出,经营者为了更好地将产品和服务触达消费者,采取了很多新型的销售手法,但其中也夹杂了一些不良经营手法,引发消费纠纷,值得社会关注。

“假”促销虚优惠

今年3月,有消费者投诉称参加网购平台的全额免单活动,宣传页面显示买3单确认收货后金额全免,最高40元。消费者购买商品确认收货后,网购平台没有返现金,只给了8张5元的优惠券,消费者还要再消费。消费者认为宣传与实际不符,要求网购平台依约履行。

中消协表示,经营者开展优惠促销活动应当体现诚意,活动规则应当清楚、明了、易于理解,并在消费前告知消费者相关活动条款、限制条件等,让消费者充分了解,杜绝利用规则、设置陷阱诱导消费。消费者在参加促销活动时,要注意了解活动规则,发现上当受骗要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超售套券难兑换

消费者赵女士于1月1日0:30在锦州某超市线上平台购买某品牌拉拉裤,平台于当日早上8:20取消其订单,理由是缺货。当日上午8:56消费者到达该超市实体店,拍照证实该品牌拉拉裤摆在货架的显著位置。因此消费者拒绝接受商家退款,并向辽宁省锦州市消费者协会寻求帮助。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消协人员多次协调,商家同意按照之前线上订单的价格安排专人为消费者送货,投诉问题得到解决。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服务应当坚守契约精神,合理评估自身能力,保证切实履约、有效提供,不应无法律依据进行超售。模糊条件、预期违约,涉嫌消费欺诈,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低价促销藏风险

据中消协总结,部分商家以“0元购”“0元学”“一元购”等形式低价吸引消费者购物,实际为消费者办理贷款或分期付款。部分商家利用“充多少送多少”“高额返现”等形式诱导消费者大量充值。还有一些网络商家或电视购物商家采用货到付款方式给消费者快递不知情商品,骗取货款。

中消协表示,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各类“消费贷”,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金融产品的详细情况和相关风险。如果利用“0元购”“0元学”隐瞒真实情况,不告知消费者甚至代替消费者办理“消费贷”,则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贷、消费分期虽然解了消费者的燃眉之急,但这类金融产品都有相关费用,消费者实际支出成本更高。“充多少送多少”的营销方式违背价值规律,往往被沦为圈钱手段,潜藏很大风险。

混淆“定金”和“订金”

2020年12月27日,消费者朱先生在深圳某4S店认购一辆汽车,并交付订金,认购书合同写有“商家无法在约定时间提供车辆,消费者取消订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订金”。2021年1月7日该店销售人员告知厂家没有车源,消费者要求退款,销售人员同意并回复需要走流程,但直到1月13日,商家回复仍需要走流程,消费者没有收到任何退款。经调解,商家及时为消费者退款。

中消协指出,订金具有预付款性质,可以随时退款。“定金”则是一个法律概念,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对交易双方都有约束:消费者违约,经营者可以不退定金;经营者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部分经营者故意混淆“定金”和“订金”,让消费者在预付费用时以为是订金,实际写的却是“定金”,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此类纠纷常见于汽车消费纠纷。

中消协表示,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都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无论收取的是定金还是订金,经营者都负有事先说明义务,并应与消费者充分协商确定。合同中还应显著提示交纳“定金”可能带来的风险。消费者也要注意二者的区别,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审慎签约。(本报记者 阎密)

文章关键词:不良营销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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