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连续报道了30多家企业在“用户协议”中以格式条款形式规定消费纠纷处理方式、管辖法院,对消费者不公平的问题(详见本报2022年7月27日、28日、29日1版)。8月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独家回应《中国消费者报》,表示“指定管辖”格式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三大权利。
中消协表示,从各地消协组织接到的投诉来看,“格式条款指定管辖”现象确实存在,比较典型的就是2019年共享单车品牌“OFO”押金难退事件,有消费者反映,根据企业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发生消费争议,只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并需缴纳6100元的仲裁费。而消费者要退的押金仅为一两百元,由于维权成本过高,大量消费者只能放弃维权。
中消协认为,“指定管辖”相关格式条款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其一,从内容规定看,相关格式条款未公平合理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实践中,发生消费争议,大多涉及经营者侵权,消费者往往是原告。而格式条款由经营者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在争议解决方面,一些网络经营者单方规定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管辖,或指定协议签订地为经营者所在地并规定只能向签订地法院起诉,还有的指定争议需通过经营者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实际上使作为原告的消费者权利被限缩,消费者因此不仅面临被侵权,还要承担因异地诉讼、仲裁增加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维权成本,加大消费者的维权难度。这样的格式条款内容排除消费者依法选择诉讼法院、仲裁机构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负担,显失公平。
其二,从提示义务看,相关格式条款大多未通过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不利于自身的协议。网络消费中,大多数协议冗长、复杂,消费者很难关注到争议条款,而且不少消费者对诉讼权利、仲裁程序、仲裁规则等知之甚少,一旦在不知情下贸然签约,自身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其三,从确认方式看,一些网络经营者在争议解决方面只指定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设置有利于消费者的可选项,或者不设置确认程序,或者要求消费者概括授权同意全部协议内容,使消费者无法选择也无从协商表达自身真实意愿,只能被迫接受经营者预先设定的格式条款内容。这样的方式根本谈不上双方约定,其实只是经营者的单方规定。
中消协还表示,以格式条款形式“指定管辖”,在涉及争议解决、涉及管辖、涉及格式条款等方面,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都有冲突,违反了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今年中消协的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共促消费公平”,其重要内涵包括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实现更有保障的消费公平。
中消协表示,公平是实现消费者法定权益的价值基础,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明确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遵循“公平原则”。近年,包括格式条款在内的很多消费领域不公平的问题依然存在,并且随着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出现,消费者要求被公平对待的呼声更加强烈。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组织,中消协及全国各级消协组织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联动社会各方力量,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共同促进消费公平,让消费者权益法治保障基础更加坚实。
参与立法方面,中消协深度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制定和发布。《规定》于2022年3月15日施行,对于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其中就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权利的内容,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中消协还通过发函、约谈等形式与多家视频平台沟通交流,敦促视频平台改进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问题,部分视频平台听取中消协建议,进行了相关改进。为提升消费者体验,广泛发现并治理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维护消费公平,中消协于今年5月开展了“不公平格式条款”线索征集活动,并将于近期根据线索征集情况开展后续工作。
中消协表示,今后将进一步推动不公平格式条款规制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记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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