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刘永生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有关医疗纠纷案件逐渐成为社会热点。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一方应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专家支持: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何俊
骨折病人手术后死亡法院判两医院担责
2014年11月,患者李某因摔伤被送往郑州一家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了9天,其间做了大腿骨的内固定手术,之后患者身体出现异常,经专家会诊诊断为“肠梗阻,电解质紊乱”。会诊后第二天,患者转入另一家医院治疗,情况无好转,并出现心肺功能衰竭,于2014年底死亡。
家属认为,患者死亡与医院治疗有关,于是开始了漫长的司法维权之路。
起初,诉讼过程困难重重,鉴定问题使得案件无法顺利进行,当事人感到无助,不知道自己的医疗官司出路在哪里。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家属调整了诉讼策略和诉讼方案,并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要做出的判断是:1.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如有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结果是:上述两家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均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结果为这场官司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三年时间,历经司法鉴定、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两家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两家医院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案情解析及律师答问
记者:上述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是什么?
何俊律师:患者在住院期间,被诊断为“肠梗阻”,两家医院都错误地使用了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此药说明书中指出“对机械性肠梗阻、心律失常等症状禁止使用”,所以医院违反了用药禁忌,存在过错。
记者: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在信息、知识方面处于弱势,法律如何保护患者的权利?
何俊律师:打官司,讲的是相关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患者只需证明在医疗机构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和产生了损害结果就可以,至于“医疗服务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倒置给医疗方来举证证明。也就是法律上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记者:“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会不会让医疗机构陷于被动?
何俊律师:医疗机构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倒置。
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需拿证据证明这一点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
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结果却导致患者死亡,这是不能预见的,可能由患者的体质引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是现代医学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承担责任。
记者:虽然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患者要积极保留哪些证据?
何俊律师:“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患者不具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有些证据必须由患者进行举证。
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例如,患者应保留好有关挂号单、收据,主动从医疗机构复制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和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来证明其确实在该院就诊过,这些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记者:患者在面对医疗纠纷诉讼时,如何收集证据?
何俊律师:我从多年法律实务中,总结出以下四点:1.尽快封存并复制病历;2.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相关器材及药物;3.不要拒绝院方尸检的建议;4.请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病历是医疗纠纷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纠纷,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医院有可能更改、隐匿、伪造病历。
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需附带任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拖延或拒绝患者复制病历,此时需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部分医疗纠纷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有关,比如输错药,把甲药当成乙药给病人输注,造成患者死亡。不及时对这些材料采取封存检验的措施,将使关键证据永久丧失,无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记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维护患者权益有何帮助?
何俊律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3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一系列事项,这个“应当告知”,在法律中的意思是“必须告知”,比如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履行告知义务,这样对医患双方都是一种保护。权责明确,就不会出现扯皮推诿现象。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的五种解决途径,即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其中,申请人民调解是一大特色。
记者:《条例》对查询、复制病历有何规定?
何俊律师:除了妥善保管病历外,《条例》还明确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由于过去给患者复制的病历只是一部分,发生医疗纠纷后常会出现患者不认可病历的真实性,质疑病历不完全,存在修改、伪造、篡改等问题。
《条例》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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