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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元拍写真付了2万多

2021-04-23 10:06:1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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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冲着广告里19.9元“白菜价”写真体验去的,在拍摄中却被层层“加码”,消费一路升级至2.6万元,面对高昂消费无力支付,想删减照片、解除协议,商家却不同意。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12月,上海市两名在校大学生小敏和小萱在某平台看到嫣遇摄影公司的广告,称只要19.9元就可以体验古装摄影,便报名参加。到店后,店员不断推荐升级套餐,两人遂与影楼签订了一份1100元的定单协议。

受疫情影响,时隔近一年,两人到店拍摄。在拍摄和后续选片中,经店员推销,两人先是签订一份1588元的“补充协议”用于升级服装、化妆品等,后又签订一份2.4万元的“补充协议”用于选片、相册等增项。由于付不出高额费用,店员现场引导两人开通花呗、分期乐等网贷服务进行借钱消费,一番操作,最终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剩余5900元未能支付。

离店后,小敏和小萱越想越后悔,于是当晚联系选片师,多次提出删减照片,减少费用,都被对方以“合同签好了,照片已发厂家制作,没法改”为由拒绝。两人随后向虹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虹口区消保委与店家协商未果,遂启动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移送法院诉调中心。由于分歧过大,调解不成,法院诉调中心为消费者开启绿色通道,及时将案件移送立案。

●法院判决

酌情退回部分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敏和小萱于2020年12月23日签署补充协议,当天提出变更,3天后向影楼明确提出解除补充协议,已向影楼履行了通知义务,故两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影楼的损失,影楼要求小敏和小萱承担后期增项费用的70%的违约责任和20%的惩罚性违约金,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小敏和小萱解除合同的行为遭受何种损失。虽然影楼辩称其已完成了精修照片等部分后期工作成果,但从在案证据上看,其行为并非在小敏和小萱向其提出解除系争协议前完成,根据法律的减损规则,影楼不应该就该扩大的损失向小敏和小萱要求赔偿。

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对于1100元的定单协议,小敏和小萱请求解除,法院予以准许,但考虑到影楼已提供了服装和化妆服务,拍摄了200余张照片且进行了照片简修,产生了一定的工作量,法院酌情确定赔偿影楼合理损失。对于1588元的补充协议,影楼依约提供了礼服升级、化妆品升级等服务,且两人已拍摄完成,协议履行完毕,缺乏解除的基础,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2.4万元的补充协议,符合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且影楼并未提交补充协议约定的工作成果,因此,对小敏和小萱要求解除该份协议且余款不再支付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1100元定单协议和2.4万元补充协议依法解除;影楼返还小敏和小萱1.86万元;驳回小敏和小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定作人享有解除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官曹艳梅表示,审理中,影楼称系争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依约履行,对此法院予以认可,这亦是《合同法》对秩序价值的追求,有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性。但是,《合同法》同时赋予了定作人合同的解除权,允许不再需要合同履行结果的定作人放弃或终止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的服务,既避免了合同双方更多时间、精力或金钱的无谓付出,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是《合同法》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追求。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小敏和小萱而言,其系在校学生,理应明知自己的消费能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并理性对待被告的销售行为和服务行为,从而避免本案纠纷的发生。影楼作为经营者,理应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案中,影楼明知两原告消费能力有限,却在销售服务和推销产品过程中一步步提高套餐价格直至超出消费者支付能力,不得不通过网贷借钱消费,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影响,实属不妥。(本报记者 刘浩)

文章关键词:写真,合同纠纷 责编:杨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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