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蒲晓磊
4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对此,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指出,网络销售药品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趋势,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用药。在管理方式上,可以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审核、政府加强监管等方式,对互联网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监管,而不应采取完全禁止的方式。
完全禁止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
在郑功成委员看来,这一条规定争议很大,从安全的角度来考虑,禁售是比较好的,但从方便的角度来讲,禁售又没道理,现在网络消费非常普遍,涉及数以亿计的人,既要安全又要方便才是最优的选择。如果在法律中如此“一刀切”地规定不允许在网上销售处方药,确实不符合我们这个时代发展要求和互联网发展给老百姓带来方便的趋势。
“法律不要作出‘一刀切’禁止的强制性规定,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也比现在法律上禁止要好。我赞成允许网络销售,这是方便老百姓的必要举措,但要列出负面清单,有些药物如麻醉类等可以禁止在网络平台销售,但治感冒等病的药物则应全面放开才好。因此,建议删掉这一款。”郑功成说。
在吴恒委员看来,禁止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这一规定还要再斟酌一下,因为处方药前提是要有医生处方。随着“互联网+”的深入,网上医疗诊断也将日益成熟,更多进入到人们生活,因此处方药在网上销售也是可行的。
吴恒认为,这里先不要完全封死,可以把该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行为的监管”。
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科学监管
201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随后,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对互联网销售处方药作出了比较明确的管理规定。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这说明现有的规定已经有比较明确的管理办法了,因此建议要落实主体责任,创新监管,利用互联网技术和运用大数据实现网上药品销售的科学监管和社会共治。”吕薇委员说。
吕薇指出,通过网络购药已经成为社会的需求和比较普遍的现象。所以,目前关键是在两方面发力:一方面,要对非正规药品销售网站进行打击;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电子处方和电子签名、大数据跟踪等信息手段,允许网上药店经营处方药。
江小涓委员提到,国务院通过的上述两个文件,鼓励利用第三方平台合法销售药品,支持发展和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基本精神是持有处方,才能让第三方配送。所以,这一条如果不当解读的话,会对互联网药品销售带来影响,而且“直接”一词含义的确不清楚。
江小涓建议,把上述规定修改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未持有处方时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应依据执业医师处方审核售药
姒健敏委员认为,现在网络药品销售已经普遍开展,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是很好的,解决了不少问题:
配合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等必须有网络药品经营销售相配合才能完成,这项工作已经在展开并已取得很大作用;
紧缺的一些药品或者是不太常用的药品、价廉物美的药品网上都有供应,而医院因为一些招标、投标等区域和行政的关系没有这些药,但通过网络很容易调剂采购到,病人可以及时用到这些治疗处方药品;
网络的管理更加容易,且具有大数据的支持以后,对于今后的招投标、采购监督和国家商业谈判,药价的公开、防止腐败都有极大好处。当然,有一些药品网络上销售是应该禁止的。比如麻醉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剂,因为涉及特殊的管制,法律上必须禁止。因此,建议明确“网络禁售麻醉品、精神类和生物制剂类药品”。
姒健敏认为,修订草案“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与“互联网医疗、网上远程医疗、已经普遍展开的网络销售处方药”的这一现实和发展极不相符,建议删除,或者进一步明确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的,应当依据执业医师电子处方或上传的处方审核售药,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电子处方或者是上传的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陈军委员认为,这一款制定得非常及时也很到位,是本次修订草案的一个亮点,也很受社会和媒体的关注。鉴于网络销售具有较大隐蔽性的特点,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国家对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够更加明晰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提高处罚的力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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