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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教你如何维权

2018-03-15 11:25 来源:大河网

[摘要] 网购心“堵”、买房事“堵”、购车车“堵”,遭遇强制消费、霸王合同……遇到这些侵权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在遭遇类似问题时注意根据相关条例,切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
  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网购手机电池买的是“李逵”收到的是“李鬼”
  记者李晓波通讯员张亚亚
  核心提示|网购心“堵”、买房事“堵”、购车车“堵”,遭遇强制消费、霸王合同……遇到这些侵权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在遭遇类似问题时注意根据相关条例,切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购心“堵”、买房事“堵”、购车车“堵”,遭遇强制消费、霸王合同……遇到这些侵权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在遭遇类似问题时注意根据相关条例,切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购心“堵”、买房事“堵”、购车车“堵”,遭遇强制消费、霸王合同……遇到这些侵权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洛阳市消费者协会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在遭遇类似问题时注意根据相关条例,切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
  网购电池遇假冒消协调解“退一赔三”
  2017年4月,洛阳席先生在京东商城ishop数码专营店购买了两块手机电池,收货后,他发现货品与广告宣传不符。将情况反映至京东客服,但京东商城以赠送60元代金券了事。将此事投诉到洛阳消协,消协以经营者欺诈为由依照“退一赔三”进行调解,京东商城先行赔付消费者1160元。
  以案说法:《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京东商城在接到诉求后,并未采取措施纠正侵权行为,对消费者的质疑推诿拖延,仅以赠券草草了事,变相拒绝消费者合理诉求,违背诚信原则,属于典型消费欺诈行为。
  案例2
  商品房未经验收强制交付引发群体投诉
  2017年3月,谢先生等11户小区业主向洛阳市消协反映,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升龙天玺商品房存在房屋设计不合理、销售时虚假宣传等问题。洛阳消协对该公司约谈后,对方却对投诉业主采取停水停电行为,导致矛盾升级。洛阳消协终止调解后,启动支持诉讼机制,委托律师团公益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法院一审判定开发商违约,11户业主拿到相应赔偿金。
  以案说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未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就进行交房的行为已经违规,通过停水停电来强制消费者妥协,其行为已构成严重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3
  家装问题难解决现场断案定责任
  2017年9月,司先生购买6000元瓷砖进行家装,使用了经销商介绍的粘贴工人。施工5个月后,发现瓷砖有掉落现象。此时,装饰公司、瓷砖经销商、业主各执一词,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洛阳消协启动装修专家现场断案模式,将各方负责人请到施工现场,短短3个小时责任划分清晰,一场历时半年家装投诉案圆满结束。
  以案说法:《消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消费者发现瓷砖掉落时间为施工后的第5个月,为此,销售商和施工方有义务对“问题瓷砖”提供举证。
  案例4
  培训合同约定不明引发退款纠纷
  2017年3月份,孙女士投诉,其子是应届高考生,于2016年7月缴纳12000元在河南蒙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学习播音,其间由于考前学习任务繁重无法保障继续上课,要求退款时遭拒,投诉至市消协。经调解,双方解除合同,退回余款9000元。
  以案说法:本案中,作为培训机构应知晓毕业生的特殊性,未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显著方式提醒其注意,对退费约定设定限制消费者权利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行为,应视为无效合同,予以纠正。
  案例5
  随意改变贵宾卡使用条件属侵权行为
  2017年1月,杨女士投诉,自己一年前在东海大酒店全额预订20桌生日宴,当天消费14桌,扣除6桌违约金后,余款3000元以预付费形式转入贵宾卡,酒店承诺可以随时消费。但随后她到该酒店预定年夜饭时,被告知春节期间不能使用此卡,退卡同样遭拒。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杨女士可继续使用贵宾卡在酒店消费。
  以案说法:酒店方未在贵宾卡上明示限制使用条件,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提示,根据我国《民法》《合同法》和《消法》的相关规定,视为没有约定使用条件,无权单方面宣布贵宾卡节日期间不能用。该行为违反了《消法》第16条、第53的有关规定,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案例6
  装修工程逾期装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6年5月,李先生在洛阳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2016年7月11日开工,工期75个工作日。而截至2016年11月30日,装修仍未完工,工程逾期达2个月。李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遭拒。消协调解,该公司赔偿工程逾期违约金1万元。
  以案说法:本案例中,洛阳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逾期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7
  限制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途径属侵权行为
  2016年8月,李女士在洛阳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做双眼皮修复手术,术后认为手术有瑕疵,要求赔偿未果,投诉至洛阳消协。在调解中,该门诊部同意赔偿,但提出若再次出现纠纷不得向相关部门投诉,而必须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消协提出异议无果,于2017年2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案进行公开披露。在社会舆论监督下,该门诊部对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以案说法:《消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选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及司法诉讼5种解决方式。要求消费者必须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的规定属于排除对方权利的无效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对法定争议解决途径的自主选择权,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案例8
  健身场馆不能正常营业损害消费者权益
  2017年9月,平女士在西工区悦动健身馆办理价值5400元的健身卡,在连续2次健身后该馆不能正常营业,引起消费者不满,要求解除合同时遭拒,投诉至消协。经调解,该健身馆为消费者解除合同,扣除已健身费用400元后,退款5000元。
  以案说法:本案中,当事人因故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依据《消法》第53条规定,理应退回持卡消费者的余额,并应当承担利息和合理费用。
  案例9
  团购未尽告知义务致消费者财产损失
  2017年8月,宋先生在美团购买3张门票到洛阳灵山莲花水城游玩,进园换票时获知一张门票可进2人,宋先生多出一张票,要求退还时遭拒,投诉至洛阳消协。经调解,商家赔礼道歉并通过系统为消费者退还一张门票款85元。
  以案说法:《消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由于商家对门票的使用人数没有明示,致使消费者多购票导致经济损失,商家应担责。
  案例10
  销售伪劣种子应依法赔偿损失
  2017年10月,农民张某代村里的23户村民在温县新润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购买小麦种子40袋(1200斤),播种后发现所种的这批小麦都没有出苗,意识到购买了劣质小麦种子。多次与商家联系,对方不愿承担责任,投诉至偃师市消协。经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3000元。
  以案说法:本案中,该合作社销售伪劣种子已涉嫌违法,应当担责,不但要退回农民的种子款还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张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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